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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君“典”案例》第二百二十六集聚焦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暴雨天墻皮脫落砸壞車輛,業主訴請物業公司賠償4000余元的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案涉小區業主,向被告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被告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小區建筑物的管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盡到了維護、管理義務,亦未設置警示牌,未盡到提示告知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4681元及打車費60.16元。該判決現已生效。(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via.人民法院報